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泼点冷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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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31 16:58:3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西门兄的意见,加大了新人成功的难度和老人淘汰的进度,当然小麦兄说的也对,盘中瞎折腾成本高了,加上下周即将公布的严厉措施(限制挂单和撤单等),盘子会流畅些,当然这是在市场付出代价之后。
现在么,市场还没有付出成本,还很疯狂,大家还在拼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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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31 17:06:4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界定期货异常交易行为的主要表现形态。《指引》第五条列举了九种较为典型的异常交易行为,其中第(一)至(五)项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主要是防范异常交易行为发展为洗售操纵、约定交易操纵、连续交易操纵和虚假申报操纵等典型的市场操纵行为;第(六)项“日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或者日内开仓交易量较大”的异常交易行为,是为了防范过度投机这种非理性炒作行为;第(七)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涉嫌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交易编码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是为了防范分仓等规避交易所监管的行为;第(八)项“大量或者多次进行高买低卖交易”的异常交易行为,是为了防范以高买低卖的方式进行利益输送;第(九)项“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批量下单、快速下单”中的异常交易行为,是为了防范以程序化交易等为手段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与交易所现行的《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相比,《指引》收紧了对期货交易行为的监管标准。《指引》侧重从客观行为描述的角度,对异常交易行为的形态进行规定,同时对《违规违约管理办法》中违规行为的主观要件和结果要件进行了适当简化,以利于对异常交易行为的及时认定和处理。
大概和上述内容差不多,还要多些,有具体次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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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 16:46:53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期货异常交易行为的风险提示

各位尊敬的客户:
鉴于近期期货市场出现日内交易日趋活跃,交易形为呈现多样化等特征,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于近日相继发布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和《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的文件通知。两交易所分别对异常交易行为的具体表现形态和交易所以及会员单位对客户出现异常交易行为可以采取的惩处措施,都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和描述。
        如客户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大量或多次进行自买自卖;日内撤单次数过多;日内开仓交易量较大等行为,交易所将要求客户提交书面承诺,情节严重者将对其采取纪律处分措施。会员单位可以对客户采取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开仓、拒绝客户委托或终止经纪关系等监管处分措施。
        如客户有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自然人客户违规持仓等行为,交易所将采取强行平仓、限制开仓等监管措施。客户经提醒、劝阻无效的,会员单位可以对客户采取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开仓、强行平仓等措施。
具体内容请参阅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http://www.cffex.com.cn/flfg/jysgz/201010/t20101022_8512.html
具体内容请参阅郑州商品交易所:http://www.czce.com.cn/Administr ... 10102520183162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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